沧州金桥环保集团

 

沧州金桥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沧州市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7层
电话:0317-3507012 3507018 3091450 3588830 3588663
传真:0317-3507019
公司网址:http://www.jinqiaohb.com
E-mail:2294296108@qq.com
 
清洁生产动态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清洁生产动态信息

关于全省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通报
时间:2013-08-05   点击:(6097)


 

关于全省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通报

 

 

各设区市环保局:

按照《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国家、省有关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求,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环办发[2012]155号),并对全省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省政府批准实施《河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以来,全省连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涉重企业污染问题得到了有效控制。严格了环境准入,实行了禁限批制度,重金属相关行业污染物新增量得到控制,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有序开展。每两年开展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省现有涉重企业334家,已开展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18家,占65%,其中国控、省控涉重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比例较高,占92%。尚有170家涉重金属企业至今尚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名单附后)。其中石家庄74家、保定54家、沧州13家、衡水7家、廊坊6家、承德5家、秦皇岛3家、邢台4家、张家口3家、邯郸1家。

    这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严重滞后,影响了全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推进。经现场抽查分析原因,一是部分市、县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对涉重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认识不到位,没有将此项工作列入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任企业自由开展,失去了强制性监管作用;二是涉重企业(特别是重点控制区涉重企业)环境管理基础薄弱,污染治理、监测设施不完善,与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减排达标要求差距较大,有畏难抵触思想,只是开展启动,而没有实质推进;三是对涉重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相关监管部门未形成工作合力,造成开展与不开展一样对待,致使一些涉重企业扩、改建项目依然通过审批。一批电镀、铅蓄电池等企业,以停产整改为名拒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存在严重的执法不到位问题。

二、工作要求及考核。各市环保局要充分认识开展涉重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涉重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是考核各级政府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解决群众关注重金属污染问题的必要手段,是保障重金属环境安全的具体措施。各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工作监管力度,提出如下要求:

1、对尚未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涉重企业,逐一进行督导检查,查明未完成审核工作的原因,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限期完成要求,逾期未完成,立案处罚并追究责任。

2、开展涉重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调查摸底工作。各市要按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建立涉重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情况纳入台账管理,着手开展涉重企业第二轮审核工作。凡是未开展或未按要求完成的涉重企业,一律停止新建项目审批,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和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审查手续,不予出具环保合法证明,不予办理环保上市核查和环保核查手续。

3、各市要加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宣传力度,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做为为企业服务,优化生态环境改善的有力抓手,做为促进企业“调结构、转方式”的动力。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管理,充分发挥河北省清洁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作用,严格执行河北省地方标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技术导则》,积极配合做好2012年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与清洁生产审核考核工作。

    附:全省未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涉重金属企业名单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冀环防〔2010〕38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

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规定和要求,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中的监管责任,增强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守法意识,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执行力度,依法定期公布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情况

各设区市环保局要高度重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将其作为污染减排、环保监管、目标考核的重要抓手,明确主要负责人和责任处室,做到组织领导、责任机构、保障措施“三落实”。要根据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按时上报省环保厅。

全省2011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完成评估、验收工作范围:1、五个涉及重金属重点防控行业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2、列入省重点监控的726家(含新调整的)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3、2010年底以前,环保部门要求必须完成而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含“双超”、“双有”);4、已经上市或将要上市(再融资)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5、截止2010年底,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和被各级环保部门限期治理的企业;6、已经取得省危废经营许可证或申请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7、需要超前安排的七个产能过剩行业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发 54号文附件一)确定的其他重污染行业的重点企业。

省环保厅将对各市上报的2011年度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计划进行审核核实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名单公布后各市要及时通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并负责监督、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工作,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下月10日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推进情况,省环保厅将每季度汇总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环保部。

二、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

各市环保局要加强对本辖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审核质量与审核进度,做好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的初审工作,强化对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采取多种方式和措施,加强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对于不按照国家、省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企业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措施实施监督和处罚。

省环保厅将定期公布通过年检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名录。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严把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关,确保审核质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环保厅统一负责组织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各设区市负责进行初审上报。省环保厅委托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和专家开展现场评估和验收工作,技术支撑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开展高效率的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按要求及时上报评估验收意见及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省环保厅对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工作的经费申请省财政列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四、建立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协调机制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未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在未纠正其违法行为前,其扩、改建建设项目审批不予受理,申领排污许可证不予受理,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不予受理,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审批和新化学物质登记不予受理,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不予支持。

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环办[2008]71号)规定,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正在创建的城市以及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应按要求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完成对本辖区内全部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验收,经环保部发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后,方可具备技术评估和考核验收资格。

为适时发布“河北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公告”,请各市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于2011年1月10日前,将辖区内符合名录要求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和2010年以前完成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报送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联系方式:河北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

地址及邮编: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050051

联系人:李继业 联系电话:0311-87908917

电子邮件:lijiye8311@126.com

 

                          二O一O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重点企业 清洁生产 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冀环防[2010]198号

关于印发《全省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减排对标行动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工业企业开展对标行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减排对标工作,省环保厅制定了《全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减排对标行动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减排对标行动的组织领导。已经安排部署和正在开展对标行动的,要对照冀政[2010]5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强化推进措施,确保污染减排对标行动深入扎实开展;尚未开展污染减排对标行动的,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对标重点,制定工作措施,并逐级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全力以赴予以推进。

二、及时报告污染减排对标行动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将污染减排对标行动工作进度、工作动态、典型经验和存在问题报告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对各市污染减排对标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为加强工作沟通,各市请于6月30日前报送一名联络员(注明工作部门、联系方式等),负责信息报送、日程联络等工作。

联系方式: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  李继业

电话:0311-87908917

电子邮件:lijiye8311@126.com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6号

邮编:050051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全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减排对标行动工作要点

     全省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减排对标行动工作要点

2010年是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的开局年,也是完成“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减排任务的决胜年。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工业企业开展对标行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8号)精神和省工业企业对标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切实做好全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减排对标工作,特制定本要点。

1、认清肩负责任。对标行动是企业在研发、制造(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全面比较,找出差距和原因,制定跟进赶超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实现持续改进、创新超越的实践活动。开展对标行动,不仅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而且是省委、省政府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抓手和重大举措。特别是在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复杂形势下,开展对标行动对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全省工业的实力、活力和竞争力,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排放污染物是资源能源没有得到充分有效利用的结果,污染物是放错位置的资源。深入开展污染减排对标行动,不仅是从源头和全过程解决污染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重要途径。全省环保系统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对标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加强组织领导。省环保厅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有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污染减排对标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工业企业污染减排对标行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污染防治处,负责污染减排对标行动的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各市、县(市、区)环保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推动污染减排对标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3、明确工作目标。通过3至5年的努力,逐步缩小我省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先进水平的差距,一批优势企业达到或接近国际同行业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先进水平,一批大中型企业达到国内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先进水平,促进全省工业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环境保护与污染减排水平明显提升,经济效益明显改善。全省重点监控企业的污染减排对标主要包括省政府重点推进的工业企业、全省726家重点污染源。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有关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污染减排对标方案,形成对标报告,省环保厅组织对各地企业污染减排对标方案及对标报告进行核查。

4、明确对标内容。对标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工业企业开展对标行动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要求开展工作。已颁布清洁生产标准的行业,污染减排依据国家已颁布的清洁生产标准进行对标;对没有颁布清洁生产标准的企业,参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进行对标;对既没有颁布清洁生产标准也没有评价指标体系可参照的企业,参照同行业整体水平做出对比评价。

5、强化指导服务。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重点推进企业在认真分析现状和存在差距的基础上,本着积极可行的原则,合理选定标杆企业,确定对标指标目标值,研究制定对标方案和赶超路线图、时间表,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在制定污染减排对标方案时,省环保厅将加强具体指导,提供政策和技术服务,指导帮助企业积极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属于强制性审核范围的企业,要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力推进对标行动的开展。

6、树立对标典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部分优势重点行业谋划一批污染减排对标示范项目,并从政策资金上给予重点推动和支持。及时发现和培育污染减排对标典型,积极支持和推荐申报省对标行动典型示范企业和国家清洁生产先进企业。

7、严格考核督导。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标行动考核办法,加强督导检查,为严格考核奖励提供依据。对污染减排对标方案不完善、措施不力、进展不快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有关部门在财政资金、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等方面不予支持,并提高企业贷款风险等级,取消企业及法人代表各种评先表彰资格。

 


上一篇: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下一篇:无